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完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32000********,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住泽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同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同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仁市公安局向同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9年10月1日同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同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同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同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完某某某和那某(在逃),到同仁市年都乎乡年都乎村(建工站对面),二人翻墙进入被害人夏某某某家的院内,被告人完某某某在院内放风,那某从房屋封闭的玻璃窗户进入阳台,从放置在靠背椅上的女士手提包内盗得400余元现金时,被看某某让当场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完某某某,那某翻墙逃离现场。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看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完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完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完某某某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仁增昂毛
检察官助理:才 让 吉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完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泽库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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