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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宏国丽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52号 

  被告人宏国丽,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宏国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宏国丽使用虚假身份及离婚证在“百合婚恋”平台进行注册引诱他人与其恋爱交友,添加微信并取得对方信任后,被告人宏国丽以其小孩生病、与对方见面需要路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其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54863.4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宏国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3574.20元。

2.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宏国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921.32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宏国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1758.88元。

4.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宏国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859.02元。

5.2020年4月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宏国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850元。

6.2020年6月1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宏国丽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900元。

202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宏国丽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小区**栋**房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结婚证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田某某、李某甲、贾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谅解书、收据、被告人宏国丽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宏国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宏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宏国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第二宗犯罪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宏国丽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小米手机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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