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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宏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103号

被告人宏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2015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6月1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宏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解放门洪门子菜市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和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赵忠和处查获由被告人宏某某出售给其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2克),从被告人宏某某处查获毒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随按移交物品清单、收交毒品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等书证,证人赵忠和的证言,被告人宏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宏某某无视刑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7月25日

附:

1、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宏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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