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村**湾,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宓志磊、张某甲、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指辖批[2019]290号批复指定本案由我院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宓志磊、张某甲、许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栋**房、**栋**房内,通过冒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办理信用卡的方式,以收取材料费、手续费、担保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负责租赁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银行卡、被害人手机号码等作案工具,提供给张某甲、许某某、同案人王某某使用;许某某、同案人王某某负责假扮客服给被害人拨打电话,以办理信用卡收取材料费、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费用;张某甲负责假扮客户经理给被害人打电话,以激活信用卡的名义骗取保证金。合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人民币57200元。
2019年5月14日,宓志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有限公司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日,张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大道昇宝广场前进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日,许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宓志磊、张某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宓志磊、张某甲、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宓志磊、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附:
1.被告人宓志磊、张某甲、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八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扣押的现金4400元、笔记本1本、房屋租赁合同2份、快递盒1个、银色华为手机1部、手机盒10个、手机充值卡8张、卡套6个、电信sim卡1张(号码1992589****)、现金12200元、手机四部、工商银行卡3张(62122630020********、62220818120********、62155818120********)、邮政银行卡1张(62179952002********)、建设银行卡1张(62170027200********、账单2张、蓝色华为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9部、移动sim卡(1591103****)1张、邮政银行卡(6210985200********)1张、工行卡(62155818120********)1张、建行卡(62170028700********)1张、农行卡(62284800518********)1张、广发卡(62507310********)1张、手机电池32块、手机充电器10个、上网卡2张、打印机3台等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法院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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