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乔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宗乔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宗乔利用网络虚构年轻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住本市鼓楼区)、谭某某在网络上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宗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个人姓名、国籍、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并在网络上找到的其他女性图片,虚构个人形象及实时动态画面,谎称与被害人陈某某、谭某某谈恋爱,以父亲系高官出事需要找律师或者打点、虚构的家庭成员弟弟需要钱、自己朋友出事等各种困难、理由,多次骗取上述被害人线上转款。
至案发,被害人陈某某基于信任、爱慕共被宗乔骗取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被害人谭某某基于信任、爱慕共被宗乔派骗取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宗乔通过编造各种理由始终不与被害人视频或者见面,找他人冒充自己的亲戚、朋友给被害人打电话,伪造银行查询回款明细方式,拖延被害人识破其骗局的时间。得款后,宗乔用于个人购买奢侈品等予以挥霍。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宗乔在本市金鹰国际酒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宗乔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助理检察员:刘莹
附:
1.被告人宗乔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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