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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伟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宗伟,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住沙市区**小区**号**室(租住);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度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宗伟骑一辆共享电动车窜至沙市区**路**酒店处,从酒店后院窗口发现酒店仓库中有腌制的腊肉。宗伟用钳子剪开窗户防盗网,翻入仓库,将约300斤腊肉装袋盗出,置于窗外。随后宗伟骑共享单车,分三次将盗窃的腊肉,分别转运至沙市区**街一待拆迁的空房子内以及沙市区**号自己的住处。当天上午,宗伟将存放在**街待拆迁空房子内的200余斤腊肉,以1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一名流动回收杂货的人员,获赃款3000元。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宗伟盗窃的腊肉价值690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宗伟身上搜缴赃款3000元,从其租住处搜缴腊肉49斤,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搜缴的腊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群众报案(投诉)专用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采购入库单、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温某某陈述;4.被告人宗伟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宗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宗伟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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