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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冬田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宗冬田,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9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冬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冬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3时43分许,被告人宗冬田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7号院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超威牌电瓶两组,经鉴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98元。

2020年6月22日3时14分许,被告人宗冬田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箭厂胡同25号院外,盗窃被害人何某某超威牌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44元。

同日3时32分许,被告人宗冬田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35号院外,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超威牌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10元;在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33号院外,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天能牌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75元。(赃物均未起获)

被告人宗冬田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宗冬田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对宗冬田暂住地的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轨迹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冬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冬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冬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宗冬田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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