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宗原,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77********,满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单元**组**号)。被告人宗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宗原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告人宗原辩护人万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某(另案处理)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由自己任**,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宗原及同案人周某某、段某某等数百余名工作人员。集团下设*甲、*乙两大平台(部)及为此提供保障支撑的行政部和财务部。集团采用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国家、地区设立办公场所,将网站、数据库的服务器分别放在中国香港、韩国、美国等地,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私人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周转资金,以逃避监管与打击。
2011年底,同案人汪某某在互联网上架设网址为www.99****.com*甲金融投资平台和网址为www.KFD****.com(后变更为www.KFD****.hk)的*乙金融投资平台等多个金融推广网站,吸引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其购买来的MT4交易软件和交易数据开展虚假黄金、外汇、期货、股指、证券等金融产品交易。同案人汪某某等人先后招聘被告人宗原及同案人周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等人至金融部下设的风控部、财务部、运营部、客服部等部门进行MT4平台与交易数据源维护、后台插件控制、系统维护、网页开发、网络优化、推广宣传等工作,直至2018年7月18日案发。
金融平台以“合法”外汇、贵金属、股票、原油等交易为外衣,通过隐瞒被害人的资金没有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所有交易都在虚拟的交易盘中进行,平台与被害人之间系“对赌”关系等关键性事实,利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QQ群聊、微信等通讯软件以及拨打投资者电话等方式,发布*甲、*乙等投资平台是受境外国家监管、系合法平台、有专业讲师指导盈利等虚假广告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吸引被害人关注,诱导其进入*甲、*乙等网站注册。待被害人注册成功并使用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等支付方式实施入金操作后,直播间分析师和客服故意提供反向行情、恶意指导被害人频繁操作,诱导被害人加金持仓,风控部跟进采用后台VD插件控制,故意制造“延迟”、“滑点”,调整K线图交易点位、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选择对被害人不利的价格成交,并限制盈利的被害人出金,达到使被害人亏损,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由此骗取包括江苏扬州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在内26000余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8.77余亿元。其中,*甲金融平台先后骗取140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6亿元。*乙金融平台先后骗取120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1余亿元。目前,已核实到被害人236人,涉案人民币0.429亿元。
被告人宗原2016年3月入职**集团,担任**,主要负责整个金融平台的人事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间,*甲、*乙金融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800余万元,其入职以来共计获得工资奖金收入人民币5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宗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宗原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凭证、涉案台账资料、关于VD插件功能描述的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侍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宗原及同案人邹某某、牟某某、周某某、段某某、余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笔录;
5.*甲、*乙后台数据库的电子数据、salesforce中金融平台销售人员及对应客户的电子数据、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宗原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宗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宗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宗原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苑**幢**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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