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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国法、季陈勇组织卖淫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宗国法,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人宗国法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28日被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胥爱超,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陈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4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童猛(已判刑)合伙经营东海县**大酒店娱乐会所,季陈勇出资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0元、童猛出资约130000元,宗国法出资约145000元,三人约定各占1/3股份,所获收益按各人所占股份均分。

2015年7月,为提高收益,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及童猛与高建(已判刑)合谋在**大酒店洗浴会所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所得的50%由高建所得,50%由宗国法、季陈勇、童猛所得,三人再按出资比例均分,由高建招募、组建卖淫女团队,宗国法、季陈勇及童猛负责会所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收银员、会计、服务员的雇用、税费开支、物品提供、协调关系等。双方共同商定卖淫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其中,项目B代号“海之蓝”,收费698元、项目C代号“天之蓝”,收费798元、项目D代号“青花瓷”,收费898元。童猛负责会所日常运营管理,安排会计向宗国法、季陈勇发送营收日报表等。宗国法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卡绑定会所收银的POS机收取卖淫收入,查看会所营收日报表、经常至会所查看经营情况、向季陈勇、童猛分配卖淫收入等。季陈勇查看会所营收日报表、经常至会所查看经营情况,采购部分日用品、推销礼金卡、拓展会员等。

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宗国法、季陈勇等人在**大酒店洗浴会所四楼、五楼包间内多次组织陈某某、乐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向客人以“口交”、“性交”等方式卖淫。至案发,至少非法获利131762元。案发后,宗国法、季陈勇、童猛、高建商议由童猛单独承揽组织卖淫的刑事责任,宗国法、季陈勇给予童猛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告人宗国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承包协议、收银小票、消费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张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同案人童猛、高建、彭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东海县公安局东公(刑)勘【2016】16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宗国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4月28

附:1.被告人宗国法、季陈勇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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