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建友、郭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宗建友,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在本市北辰区佳园南里公交站搭乘快速2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芥园西道站附近时,由被告人郭某某遮挡他人视线,被告人宗建友从同车女乘客薛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窃取OPPO牌R9型手机一部,二人在下车逃匿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被盗OPPO牌R9型手机价格人民币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

7.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3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宗建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雪

代理检察员:张玉恒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宗建友、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