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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建国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宗建国,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公寓**幢**号**室。199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982年8月因赌博被拘留十日;1987年12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2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宗建国至本区**路**号**浴室二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姚某某置于身边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960元的oppoA9手机一部。

被告人宗建国于2019年12月19日在虹口区**路**号门口被宝山公安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10日20时30分许,其在**路**号**浴室二楼休息大厅休息,次日1时40分许发现放在右侧矮柜上的黑色oppoA9手机被盗。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姚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的发票和手机壳照片复印件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宗建国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宗建国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作案现场。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宗建国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宗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国珍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宗建国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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