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滕州市**街道**庙街。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文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张某某(另已判刑)在滕州市**路“**烧烤店”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某一方的任某某、王某某 、杜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胡某某与宗某某一方的王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继而相互殴斗,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持马扎参与殴斗,造成“**烧烤店”内电视机、餐桌、店员手机等物品被毁坏,斗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宗某某、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宗某某、胡某某分别于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1月31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十五人证言,被告人宗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聚众斗殴,被告人胡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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