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宗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贵州省龙里县******号*单元***室,贵州龙里华龙建材有限公司主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01时30分,宗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里县高新大道50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宗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7mg/100ml。立即将宗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宗某的血液血样两管,经聘请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宗某的血液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为渝A****V号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血液封装及储存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藤某的证言;4.被告人宗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5.5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宗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天明
检察官助理 沈艳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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