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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女,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55********,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女,1957年**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5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宗**伙同被告人张**到荥阳市**镇***村****局**车辆段项目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窃工地内的白色日丰牌PP-R工程管(75mm×6.9)共计107.4米,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70元。

2.2020年5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宗**伙同被告人张**到荥阳市**镇***村******车辆段项目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窃工地铁皮围挡(0.95m×2m)17.1平方米,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宗**、张**的供述与辩解;

2.证实袁**的证言;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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