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某某、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临朐县**街道**村人,住临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昌乐县**街道**村人,住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4时30分许,在昌乐县**镇**产业园**公司院内,被告人宗某某在明知无任何防护措施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让被害人贾某某高空作业,被告人秦某某在贾某某尚未到达安全区、示意其抽吊绳的情况下,操作吊车不当致使贾某某坠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贾某某符合坠落伤死亡。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宗某某、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秦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1年有期徒刑,若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