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街**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开始,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伙同外号“**”的男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酒店、**国际酒店等酒店房间内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通过“花蝴蝶”等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性爱过程赚取非法收入。同年11月5日,宗某某、程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手机3台。至案发,宗某某等人直播性爱过程共12次,通过直播平台获得的收入共约人民币28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转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3台手机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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