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镇**号,住临朐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S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1KM+97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巨某某碰撞,致巨某某受伤后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宗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素红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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