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4日06时28分,被告人宗某某驾驶冀******三轮汽车,沿南宗庄村东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5375KM+200M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宗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宗某某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被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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