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王飞翔、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皖M*****“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宗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宗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
4.勘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翠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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