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宗某甲驾驶工程铲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王婆大虾饭店南侧时,撞住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宗某乙,造成宗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宗某甲伙同他人将宗某乙送到医院,后将手机关闭躲起来,2020年1月2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恒

         李世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