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4********,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山东省桓台县人,住桓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鲁******轻型货车沿省道239乐滨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阳信县温店镇前吴店村路段时,撞上前方横过公路、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吴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真
检察官助理:魏志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桓台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四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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