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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该村,农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10分,被告人宗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渤海路火车站转盘时,单方与转盘绿化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乘车人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宗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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