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甘K*****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文县临江冷堡子出发沿兰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都区汉王镇马坝村时,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宗某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小花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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