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理赔金为目的,作为车辆投保人或与其他车辆投保人合谋,多次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共计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3865元。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宗某某在连云区新光路附近驾驶苏AN****机动车(车主宗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电动车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000元。
2. 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宗某某在连云区园丁小区附近驾驶苏GA****机动车(车主俞某某)伪造其倒车碰撞苏G0****机动车(车主江某某)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000元。
3.2016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澜庭观邸小区驾驶苏GP****机动车(车主李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电动车的事故,并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进行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00元。
4.2016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豫苑小区内驾驶苏GR****机动车(车主顾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电动车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00元。
5.2017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爱丁堡小区内驾驶苏AN****机动车(车主宗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电动车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00元。
6.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云和路附近驾驶苏GY****机动车(车主陶某某),伪造其车辆无故损坏的情况,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935元。
7.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爱丁堡小区附近驾驶苏GW****机动车(车主伏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苏AN****机动车(车主宗某某)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70元。
8.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新光新区内驾驶苏GX****机动车(车主宗某某)伪造其倒车碰撞苏G7****(车主席某某)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100元。
9.2018年9月28日中午,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爱丁堡小区附近驾驶苏G2****机动车(车主宗某某)机动车伪造其倒车碰撞电动车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500元。
10.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云和路附近驾驶苏GX****机动车(车主宗某某)伪造其倒车碰撞苏G5****机动车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00元,
11.2019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发区爱丁堡小区附近驾驶苏G2****机动车(车主宗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电动车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00元。
12.2019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宗某某在连云区好莱坞小区附近驾驶苏GK****机动车(车主惠某某)伪造其开车碰撞电动车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500元。
13.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宗某某在连云区楚禹宾馆附近驾驶苏GK****机动车(车主惠某某)伪造其行驶时擦碰矮柱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560元。
14.2019年4月8日傍晚,被告人宗某某在连云区楚禹宾馆附近驾驶苏GR****机动车(车主汪某某)伪造其行驶时擦碰矮柱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400元。
15.2019年4月,被告人宗某某在连云区楚禹宾馆附近驾驶苏GH****机动车(车主马某某)伪造其行驶时擦碰矮柱的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宗某某已于案发后赔付保险公司全部损失23865元,保险公司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出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顾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陶某某、伏某某、王某乙、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燕某某、惠某某、汪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作为车辆投保人或与其他车辆投保人合谋,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祥
检察官助理:王 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 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03663****、182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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