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5********,汉族,中专文化,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宗某某酒后驾驶川CT****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3时20分行驶至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高新医院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吉某某的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洪超
检察官助理:贾丽娜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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