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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鱼满仓路段时,被后面车辆追尾,发生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宗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党员身份信息核查复函,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7.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6月12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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