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0时21分许, 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接到平舆县公安局110指令称: 有两人酒后驾车,举报人骑电动车在后面跟着。接警后,清河派出所民警迅速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并见到报警人,其带领民警到“郎朗酒店”附近找到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宗某某, 发现宗某某满身酒气, 满脸通红。通过调取监控,证实宗某某驾驶豫QU****小型普通客车停到平舆县城铁塔路中段(郎朗酒店门口附近),之前系宗某某驾驶该车沿清河南路、清河大道、洪河路、东皇大道、挚地大道又沿铁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塔路中段, 因宗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随即将其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后将该案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经鉴定,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姬某某、普某某、张某某的证明;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素琴
检察官助理:周 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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