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住通榆县**镇**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无证驾驶吉G****X号小型轿车沿瞻榆镇老粮库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瞻榆镇交警中队西侧时与新华镇居民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经白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宗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案发过程、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白某某、齐某某证言;3、被告人宗某某供述与辩解;4、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在通榆县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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