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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驾驶豫S****号丰田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万三路与223省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党员材料;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指认照片、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照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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