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现居住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现场查获,同月15日被该局立案侦查,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宋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火锅店吃饭,在吃饭期间宗某某饮用了国宾牌啤酒3瓶左右,在22时左右,宗某某与其子等人到宋某某家里去玩,大约在23时左右,宗某某与其子乘坐出租车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水果市场停车场去开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居住地,在23时50左右,宗某某驾驶川A0V8**小型轿车载其子从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水果市场停车场出发,经万安大桥行驶至复兴路时被交巡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北山院部抽取血样备检(抗凝管编号w0325917、w0327303)。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3mg /100ml。
被告人宗某某驾驶川A0V8**小型轿车逾期未年检,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宗某某血样的照片、川A0V8**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41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孟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778380****。
2.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电子保单1份,营业执照1份,车辆照片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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