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者,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街道**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凌晨,被告人宗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F****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嘉元路口时,追尾冯某某驾驶的苏E6****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经认定,宗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
被告人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其罪行,事后已赔偿冯某某车辆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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