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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86号

告人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91********,回族,大专文化,系南京**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鼓楼区**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室)。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5****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安怀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前方北崮山路路口20米附近时靠边停车,民警上前将其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德彪

助理检察员:王榕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995178****、1826003****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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