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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妨害公务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9时许,武都区公安局民警将在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抓获)在汉王镇白崖村其亲戚家中控制后,被告人宗某某(系赵某某妻子)上前阻挡并质问民警,办案民警亮明身份并告知宗某某正在办案。在民警李某某准备使用警械对赵某某约束时,宗某某拉住民警李某某手部,赵某某趁机用铝合金盆子将另一民警王某某砸伤后逃跑。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故意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导致被追捕对象逃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宗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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