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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号楼**单元102,无业。2018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宗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北影学院表演系学生宗某某与该校同学刘某、张某等人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影学院东门对面的**菜馆包间聚餐,北影学院摄影系的杜某某同孙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等人也在同家饭店的大厅内聚餐。2017年10月14日0时许,杜某某、范某某与刘某、宗某某、张某双方在吃饭期间因言语产生不愉快情绪,杜某某朝宗某某方向起身踢了一下身边的凳子,被同桌的孙某某拉住坐下。宗某某认为杜某某等人在取笑自己,遂上前踹杜某某腿部一脚,持啤酒瓶向杜某某头面部击打一下,用手卡住杜某某颈部,用啤酒瓶打在杜某某脸部。后宗某某向坐在旁边的曲某某头面部打一巴掌、又向王某某腹部踹一脚。经鉴定,杜某某头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岛市黄岛区。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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