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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汉族,小学,务农,现住河南省太康县某某镇逊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极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某某同意该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宗某某驾驶河北D/****号农用运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某某乡某某大道与某某大街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鹿某某骑的两轮电动车,造成鹿某某和乘车人鹿某甲受伤,后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鹿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腹部严重闭合性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鹿某甲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鹿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鹿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宗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宗某某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公证书、道路交通事故书等;2.证人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振华主动拨打“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共计10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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