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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927199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族**族**族**县**乡****社**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1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6月2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2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东门斜对面王某某租住的果园平房内,被告人宗某某趁王某某熟睡之机,私自从王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向自己微信钱包转账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宗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6月29日

附项: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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