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西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76********,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2000年9月20日因犯放火罪被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9月29日释放,200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8日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脱逃,2020年8月3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1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从四平市英城监狱押回并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窜至高密市人民医院惠康楼后,盗窃何某某放此处的红色金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161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宗宪涛窜至高密市**庄金润饭店北侧,盗窃郭某某存放此处的黄色英克莱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00元。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脉湖名居正昕配件门头房门口,盗窃刘某某存放此处的灰色鑫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0元。
4、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窜至高密市**街**路宿舍**单元门口西侧,盗窃陈某某存放在此处的蓝色小鸟牌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91元。
5、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窜至高密市**街与昌安大道路南东侧付氏网咖门口,盗窃王某某存放此处的黄白色爱玛自行车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00元。
6、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宗某某窜至高密市**路卷饼炸串门头房门口,盗窃杨某某存放此处的绿色洪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00元。
7、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宗某某窜至高密市利群路与文昌街路口四川酸菜鱼饭店门口,盗窃韩某某存放此处的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00元。
综上,被告人宗某某盗窃电动车7辆,价值共计3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宗某某本次犯罪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之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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