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454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1月2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到本市天河区**大道**号**酒店**楼编号01会议室,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公司的一台爱普生牌CB-U05投影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102元),一台宝疆牌ESHOW-Y100同屏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728元)盗走。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广州地铁黄沙站六号线站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购销合同、病历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鉴定文书;
7. 价格认定书;
8. 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