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宗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5********汉族高中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宗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多次趁人不备,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共窃得电动自行车四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5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宗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网吧门口,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赵某某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元;

2.201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宗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公园东门附近,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孙某某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88元;

3.2019年8月16日左右一天19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江淮街附近,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腾某某高仕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6元;

4.2019年8月16日左右一天2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饭店门口,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宋某某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宗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