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组**号。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该局当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高邮市屏淮路与琵琶路交接**房产被害人包某某独自居住的工地宿舍内,窃走华为荣耀V30pro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现金11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2619元,金戒指价值1875元,盗窃金额共计4604元。
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盗窃物品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包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检察官助理:于雪君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