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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城关镇城市**园**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0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大悟县城关镇****旁的****店门前,将被害人宋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车后备箱内的一箱“郎牌特曲T8”白酒盗走。

2、2020年10月22日左右,被告人宗某某到大悟县****停车场,将被害人阮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东风本田CRV车后备箱内的一箱习酒盗走。

经大悟县发展和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两箱白酒市场价格共计2508元。2020年11月10日,大悟县公安局将查获的被盗两箱白酒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阮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被盗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洁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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