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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6〕19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号,于2016年1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武都区东江新区一号路金鑫网吧趁网管在吧台熟睡之际,盗窃吧台抽屉内的现金300余元。

2015年1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城区巅峰网趁收银员上厕所之际,盗窃收银台一烟盒内的装的现金580余元。

2015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东江新区三号路遨游网吧趁网管离开吧台之际,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700余元。

2015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在黄庙街华德网咖乘被害人何某某睡着之际盗得何某某放在桌上充电的手机一部。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宗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牌照为由骗取高某某现金2000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谈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牌照为由骗取谈某某现金1250元。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牌照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1000元。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宗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莫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牌照为由骗取莫某某现金1247元。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宗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杨某、杨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牌照为由分别骗取了杨某、杨某某现金1000元。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宗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牌照为由骗取了李某某现金1000元。

所得赃款被宗某某用于吸食毒品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 力

2016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中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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