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胡同**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宗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其有kn95口罩出售。被害人徐某某与其商定购买1200个口罩,每个17元并将购物款20400.00元从微信转给宗某某,宗某某骗得20400.00元人民币后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人民币20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