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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32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中心派出所,住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村*组*号,群众。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宗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刁某某,以帮助刁某某抽取游戏道具为由,让刁某某向自己转账,后虚构抽取道具不成功的事实,不断让刁某某向自己转账,并冒充“理赔客服”“理赔经理”两个角色,以收取各种“服务费用”的名义,诈骗刁某某人民币共计18754元。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家属已经返还被害人17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虚构为被害人抽取游戏道具,客服理赔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18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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