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宗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2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吸毒,于2019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因身体原因,责令社区戒毒叁年;被告人宗某某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和5月12日两次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于同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向严某某出售冰毒10次,非法获利92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街出租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
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街一出租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
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超市一店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
4.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超市一店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
5.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街道**街自家房屋内,以5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
6.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大酒店北侧河边,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同年8月16日在**酒吧楼下,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两次共计收到严某某2200元;
7.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超市一店路边,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同年9月15日在相同位置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两次共计收到严某某2000元;
8.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宗某某在沭阳县**市场**宾馆以10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出售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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