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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贩卖毒品案)_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单元**,住南昌市东湖区******单元**1986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8月9日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9月19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5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7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20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20年7月2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渊明南路6+1网吧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约一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三粒,从中获利19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桩**超市附近与杨某某交易毒品时被查获,并当场查缴获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共计净重1.24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二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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