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23号
被告人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自2010年起在重庆市南岸区**花市共同经营花店。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宗某甲以其父亲宗某丙的名义成立重庆市江津区**家禽养殖场,后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18年12月23日,重庆市林业局批示同意该家禽养殖场人工繁育凯克鹦鹉等13种鹦鹉品种,并颁发了《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随后,被告人宗某甲以重庆市江津区**家禽养殖场名义向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12个种类共24只鹦鹉。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在明知出售上述鹦鹉需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只蓝绿色吸蜜鹦鹉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2019年7月,被告人宗某乙、宗某甲又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将一只红色吸蜜鹦鹉出售给刘某某。
2020年3月18 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森林公安局民警联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镇派出所民警在南岸区**花市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被告人宗某乙及疑似濒危野生动物鹦鹉31只。随后,被告人宗某乙主动供述了其与宗某甲两人在无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2只吸蜜鹦鹉给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日,民警在刘某某家里对其购买的二只吸蜜鹦鹉进行提取扣押。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刘某某家扣押的两只鹦鹉分别为虹彩吸蜜鹦鹉、红色吸蜜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2500元/只。
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宗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镇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0元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鹦鹉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营业执照、《鹦鹉转让合同》《结业证书》《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可行性报告》《劳动合同》《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让鹦鹉准予许可的决定》《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客户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宗某丙、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书》;
6.提取、辨认、指认、现场指认、现场提取、手机聊天记录提取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非法出售二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冉
检察官助理 佟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联系电话1580232****);被告了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路**号**(联系电话:1502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四十一页、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鹦鹉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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