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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晚上,被害人王某某因其儿子尿急,便将其驾驶的一辆大型拖车(前车牌号为渝D*****,后牌号为渝D****)停在位于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被告人宗某甲家的门口让其儿子撒尿,宗某甲父亲宗某乙误以为王某某加水并给其加水,宗某乙正在加水过程中,王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开车离开,因加水水管还在拖车水箱内,王某某开车离开过程中致宗某乙被加水水管绊倒,宗某甲知道后从家中出来与王某某发生争吵,随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宗某甲便殴打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受伤住院。2018年12月24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57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2页(到案经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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