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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甲故意伤害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3********,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宗某甲与李某某在李某某家房子后面因水管漏水的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二人反复将水管拔掉又接起,宗某甲一气之下就用拳头打了李某某的右侧肋部,将李某某打倒在地上。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宗某乙、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此次损伤已达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墨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被害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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