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宗某甲,曾用名宗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宗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宗某甲在灌云县杨集镇城西村,在被害人丁某某住处的卧室内,盗窃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华为畅享20手机。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1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990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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